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社会上是有很多误读,第一个误读是关于5%的税率问题。首先,税率是由国务院确定的,并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能确定。
第二,电子商务公司其实没有那么多逃税。大量B2C电子商城,不管有没有开具发票,税收都是如实缴纳。其实逃税问题主要集中在C2C上的小微卖家,这一部分卖家确实是没有交税的。
事实上,大中型的电子商务公司有税收优惠,这些优惠主要是来自于地方政府。这是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而推出的税收鼓励政策。(这样)造成大中型电子商务公司实际上缴纳的税收要比传统的零售商务缴纳的税收要少一点。
即便是对于网上的小微网店卖家而言,我认为他们的逃税问题并不严重。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我国对于小微商户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实际上是近20年来最高起征点都未变过的。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人民币。对于现在的发展水平来看,月销售额2万元的起征点是低了。
对比美国来看,即便是今年5月美国参议院刚刚通过的2013市场公平法案,法案中(尽管)同意了跨州网购一定要纳税。但是其中有重要一条,就是上一个年度年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下的商户依旧免税,基本可以理解为100万美元为起征点。(因此)对比来看,(我国)2万元的起征点销售额是低的。
我相信我国不会对于整个电子商务进行5%一刀切的政策。因为,这个根本不可行。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的电子商务交的不是5%的税率,而是17%的增值税率,可以抵扣,就像传统的零售商一样。而对于小微型的商家来说,也不会使用5%的税率。我国有这么多的小微卖家,大多数都没有交纳税收。另外,我们国家的税收起征点确实是偏低了一点。
我们努力的方向似乎应该是修整我们现行的税制,更加适应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发展。
背景资料:
据媒体报道,2013年3月4日,张近东称,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监管之外,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现象。“我国的C2C电商存在非注册经营、非税销售、假冒产品充斥等现象,给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管理体系。”
张近东表示,C2C模式是这个时代零售业的倒退,只有规模和销量才能产生效率,不能化整为零,淘宝等网站号称万亿交易额,其创造的价值和纳税远远不如苏宁。
他在两会提案中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对C2C的税收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商家资质监督,质检部门介入电子商务的质量监督,从产业链源头建立监督机制。
在2011年11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财政部将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提高至每月5000-20000元,此前为2000-50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幅度提高至每月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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