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资金将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发放。其中,奖励类项目共三项,分别为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以及支持拥有或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
某报讯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经多方酝酿、准备和征求意见,《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这是我市首次出台全市性的鼓励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将推动传统商贸业转型升级,打造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办法》涵盖了我市电子商务集聚载体、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等各个领域,明确提出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着力于电子商务活动所需投入的技术、设备、推广、物流配送及人才队伍建设等电商企业发展最迫切最关键节点进行扶持。
《办法》规定,市财政安排的每年3000万元扶持资金将主要用于培植我市电子商务集聚载体、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扶持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扶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贸易流程进行创新再造及具有对台特色的电子商务服务等其他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点的项目。
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办法》提出,对建设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园区,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企业入驻时间达1年及以上,按面积计算,下同)达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为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办法》也首次明确对网络零售企业实行存量与增量奖励。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同比实现持平或正增长的,给予存量奖励: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2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将获得增量奖励:网络零售额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据悉,《办法》还明确了其他扶持标准,《办法》有效期两年。依法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的电子商务相关单位或企业都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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