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国资委、总工会,各创新型试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省科技大会精神,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步伐,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省科技厅、经信委、国资委、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3〕10号)要求,经认真研究,确定福州辰星药业有限公司等274家企业为第六批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要围绕确立创新在企业发展战略中核心地位,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创新基础和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文化建设。一要制订《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见附件2,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突出重点,明确阶段目标、试点内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并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试点方案(一份)正式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二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企业要成立试点工作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一名企业负责人主抓试点工作,一名联络员加强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实施,确保试点质量;三要做好试点总结汇总工作。试点期间,要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年度试点进展有关统计数据。请试点企业于2013年1月20日前将所确定的联络员名单及其QQ号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给设区市科技局汇总后,报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四要及时报告企业重大变动。试点企业遇有产权、人事、财务等重大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市试点企业的联系和指导,及时总结本市每年试点进展情况,形成试点进展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三、省科技厅、经信委、国资委、总工会根据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和《试点方案》指导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监督检查试点企业落实试点方案情况。一要落实申报项目加分措施。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加分倾斜支持;二要对试点满1年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考核评估。按企业自愿原则,对试点成效显著、符合创新型企业条件的,四部门将予以联合确认并择优予以后补助。三要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及时做出调整,对未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取消其试点。
四、凡未列入“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以往命名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继续参与创新试点,享受试点企业支持,按自愿原则参加相关工作。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
陈伟 赵中川
电话:(0591)87868919 87863498
E-mail:362729025@qq.com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大厦(350003)
附件:1.省级第六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
2.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文本格式)
省科技厅 省经信委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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