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促进石狮市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业企业年税收1000万元以上,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有限期内只补助一次。
二、对注册地在我市年度纳税超过5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的50%和增量的80%的计算给予奖励。对新进驻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和“电子商务主题楼宇”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纳税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三、对设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每年所缴纳的“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基数的50%和增量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平台升级和总部建设;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上述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有限期内只补助一次。
四、对经认定的电商企业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每年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中超过10万元的部分,经认定后,给予3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电商企业通过石狮纺织服装创新云平台运行的,经认定后,给予5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五、积极支持人才引进,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从市外引进的高端人才的子女来石狮就读,可优先进入市直中学、小学、公办幼儿园入学。
六、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组织、补助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电子商务应用宣传等。
七、对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网络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80%以上,经认定,给予楼宇组织管理单位50万元资金支持;对楼宇业主按其当年度收取该楼宇租金所缴纳 “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进驻我市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实行“一企一策”的专项支持措施。
本措施由市经济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实施,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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