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国庆节刚过,广大网民朋友就开始期待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电商大促了,尽管还有一个月的时间,但电商们已经进入备战状态。记得去年“双十一”前,天猫多家店铺启动预售式促销,但明示“天猫预售商品不支持7日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今年“双十一”,电商们恐怕就不能这么任性了。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电商大促时,如果再出现订金不退、“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限定条件,或者有虚构交易量、先涨价再促销等行为,将会受到重罚。此外还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旗下商家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一旦有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制止。另外,即使是促销时的赠品,也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三包”服务。这一新规从本月开始实施。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促销新规?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和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凤林进行了相关分析与解读。
刘俊海:网络促新规有三大好处,第一,它可以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开心消费。第二,它有利于规范电商的经营行为。现在有些胆大的电商会设计一些煽情的促销广告,反而使得老实的电商的买卖量有所减少,网络促新规以后,所有电商都可以在一个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第三,它有利于提升交易平台的公信力,促新规给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了一个醒,如果它不自律,就必须接受处罚。因此,不论是从保护消费者,还是从规范商家经营和加强交易平台的自律方面,这项新规都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经济之声:像“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限定条件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
刘俊海:这些限定条件明显是霸王条款,是无效且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就是排除了消费者核心的利益诉求;第二就是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责任;第三就是单方的排斥了商家的责任;第四是片面的增加了电商对自己利益的主张。
青岛大虾事件之后,大家对于契约精神又有了全新的认识。现在人们意识到契约精神有三个内容,第一,契约必须是自由的,不光商家自愿,消费者也需自愿;第二,契约还应该是公平的,权利与义务需要对等。第三是契约严守,只有自由且公平的合同才能被严守。
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工商系统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7倍,涉及争议金额3165万元,网购投诉量及增幅都为五年来最高。其中,关于超售的投诉一直排在投诉量前列,身为网购一族的消费者赵女士对此深有体会,她说:“去年‘双十一’总共下了十几单,期望值最高的是一件外套,然而‘双十一’过去半个多月也没有发货,最后卖家通知这款商品超售。”
经济之声:针对这样的超售情况,新规明确规定,网店必须在促销商品卖超的时候及时做出提示,而不能像以前那样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超售才通知消费者。这对消费者来说能避免什么样的损失?
刘俊海:超售在各个产业都时有发生,包括航空公司也卖超过机票,这就应该按照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同样,电商促销卖商品也是一样。此次新规规定电商如果超售,就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停止下单,如果不告知消费者,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商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之声:如果商家还是像过去一样摆摆手说无所谓,又会怎么样呢?
刘俊海:首先,消费者可以通过消协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它的违约责任,要求其继续供货,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第二,消费者给予电商的信用评价既可以发生在虚拟的电子网络环境中,将来也可能会被记载到国家工商局办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中,如果该商家经常有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它会被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除了民事赔偿之外,还有行政罚款的手段。此外,平台的自律措施也可有很多,包括劝勉谈话、警告甚至将其除名等。
经济之声:今年双十一的超售现象是否会有所减少?
曹凤林:会有所减少,此次新规规定商家不能轻易的删除评价,以后消费者再进行网上购物时,就可以通过真实的评价来选择商品或服务,这同时也增加了商家信誉度,从而降低了超售的风险。此外,第三方平台也能够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经济之声:很多消费者认为第三方平台和卖家是一个鼻孔出气的,事实确实如此吗?
刘俊海:这种情况非常正常,一个聪明的第三方平台应该意识到严格自律是实现消费者和电商多赢共享的一个金钥匙。电子交易平台其实就是一个无形的电子市场,是一个组织者和自律者。
电商入场以后,它就能在第一时间通过大数据知道它卖的假货是什么,以及假货是从哪来的。盈利最终来源于消费者,所以平台一定要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如果平台对个别电商的不诚信行为姑息养奸,最后就会产生诚信株连的后果。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已于本月开始实施,记者梳理发现,与2009年版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法在篇幅和内容上都显现出相当大的决心和力度:条款从原来的104条增加至154条,而原有条款中的修改量达到相当高的比例,总字数从1.5万增加到近3万字。其中,首负责任制、千元保底赔偿等与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但我们也发现,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一些条款,很多消费者担心这些新增加的条款会成为商家的挡箭牌,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障碍。
新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经济之声:我们该如何理解这句话?
刘俊海:其实法律包括合同最危险的地方就是“但是”,一到“但是”就拐弯了,这一“但是”应该如何理解?第一,食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存在瑕疵是指对于食品本身说明的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第二,在具备了这项条件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这可以不使用惩罚性赔偿,但关键在于它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经济之声:是否造成了误导由谁来举证?
刘俊海:首先是商家自证清白。第二是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去解释。第三要符合诚实信用的商市习惯。
经济之声:有专家指出,现实生活中,有些职业举报人以盈利为目的,纠缠于标签瑕疵问题反复举报,消耗了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问题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也有利于消费者根本权利的维护,减少过度维权现象。二位对此怎么看?
刘俊海:第一,标签或说明书是商家对消费者做的承诺,是一个很严肃的信息披露文件,它表明了商家对消费者的诚意。第二就是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问题,有的消费者包括退休人员有很多闲暇的时间,他们觉得消费者权利很重要,愿意从事公益事业,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方面可能的确浪费了执法资源和商家的人力物力资源,但是另外,一个方面,这种较真的精神确实有助于让商家长点记性,帮助商家树立一种严谨、合规风险的经营思维。
惩罚性赔偿例外条款是说在吹毛求疵的情况下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它绝不能被理解为立法机关鼓励商家制造更多的标签和说明书里的瑕疵。如果消费者被误导,或者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问题,消费者依然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一点,该如何解读?
刘俊海:整个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重点治乱的精神,同时,在法第146条规定,如果卖食品的商家履行了查验的义务,而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且能找出真正造假的源泉,它就能免于行政处罚,但有一条民事赔偿不能避免。它主要就是激励商家诚信经营,认真做好记录核查,同时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
曹凤林:这里的免予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它特别明确的要求满足三点,第一,经营者要履行本法规定的查验义务;第二是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三是必须要提供货源。
经济之声:说起维权,还不得不提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常年穿梭在各大超市或商场,专挑问题商品,知假买假,而我国法律对“知假买假”这种行为是明确支持的。二位,你们对职业打假或民间打假群体持什么看法?
刘俊海:如果一个人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而是以自己个人名义去买假货,最后主张惩罚要赔偿可能赚点钱,这不能叫不当得利,因为它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他们应该是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造假者、制假者、售假者的啄木鸟,并且是专业打假机关的得力助手。另外,他们还可以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一些维权的信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我还是希望企业能从源头上杜绝造假货,这才是我们的真正目的。
曹凤林:职业打假人最主要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只有有人去较真,商家才会引以注意,才会更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业打假人是值得提倡的。但是有一些职业打假人钻法律的空子,专门是来捣乱的,这肯定就是滥用资源,同时也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很多不便。
众所周知,北京的消费者要想购置新车,必须通过“摇号”程序获得机动车配置指标才能办理牌照。自从北京市施行购车摇号措施以来,申请购车指标的人数年年攀升,而消费者中标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很多朋友都说,参加摇号几年了,一直不中,想买车的愿望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啊!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小客车指标作为稀缺资源在“暗地里”被交易着,也就是说购车者与指标所有人或者中介之间签订一个协议后,不需要个人再参加摇号就可以购置新车。这倒是满足了一部分人买车的心愿,但是,在交易背后,买卖双方都面临着不小的风险。
经济之声:这种风险体现在哪里?
刘俊海: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卖主来说,虽然你把指标卖给别人,但是他在过户的时候没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买的汽车的名字可能还是在你卖指标的名下,如果购买指标的人违反了交规,有关部门可能还是要找名义车主。内部的约定只能约束双方,但是对外起不了任何作用。第二,买主用别人的名义去买车,如果上一家债台高筑,这辆车可以被扣押。
另外,车辆在交通行驶的过程当中随时可能被交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所以,这种买卖指标的行为其实也就说明,买车的人实际上是一个隐名的车主,卖指标的人才是一个显名的名义上的车主。这两个权利人在外部人看来,只能看到名义车主,却看不到背后隐名的车主。所以我还是建议消费者远离这种私下买卖指标的行为,这是一种灰色交易。
曹凤林:我个人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这个行政指标本身是有一种轻质性规定的,如果你把这个强制性规定本来是我的东西私下交给别人,这就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这应该是属于无效的约定,私下里不应进行交易。
必须是摇号拿到购车指标的人才能够去买车,这个名字必须登记在他的名下,每年的保险、维修等手续还是应该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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