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这点出口企业的财务都知道。
但是,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会发现“国税局出口退税系统里的出口日期和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不一致”这到底怎么回事儿呢?
大家先来看看以下两张报关单上的异同:
不难发现:这是申报日期都为“2016年12月27日”、都在“洋山港区”出口的同一份报关单,但是他们的出口日期不一致。
具体来说:出口退税联的出口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收汇核销联的出口日期为“2017年1月9日”。根据国税退税相关规定,若出口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则此单证为2016年的单证,应于2017年4月前申报退税,5月份去申报退税就过了申报时限,影响了出口退税。
那该单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呢?原来是洋山保税港区的特殊性决定的。
根据《国税函〔2006〕1226号》规定,洋山保税港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常说的,洋山保税港区入区即可退税,进港放行的时间即为出口退税联(国税退税系统)上的出口日期。
而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上的出口日期,是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所以,总结如下:(1)两者本身就是可以不一致的,且基本上都是不一致的,国税系统的出口日期一般早于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2)两个日期都是准确的,这是洋山保税港区的特殊政策决定的。
提醒您:年底(例如2016年12月27日)申报、新年年初(2017年1月9日)出运的单证,国税退税系统里的出口日期是今年(2016年)的,而报关单上的日期是新年(2017)的,需特别注意办理退税的时间,以免造成损失。
出口企业注意:每个地区的税收政策略有区别,遇到“异常情况”请第一时间联系当地税务,了解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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