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从国外引入“物流”概念,80年代开展物流启蒙与宣传普及,90年代物流起步,本世纪初物流“热”开始升温。随着国内物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物流行业相关法律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
7月25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于24日晚间发布《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递行业专家赵小敏看来,《快递暂行条例》正式颁发实施后,将是快递行业诞生以来出台的首个专题性法律文件,“距离上一次修订《邮政法》已经过去五年,监管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如今飞速发展的快递行业,在这种情况下,条例出台极具里程碑意义。”
这个极具里程碑意义的快递法对快递业常见亟需解决的个人信息泄露、“最后300米”投递、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泄露将重罚,最高10万
快递行业泄露个人信息事件屡见不鲜,而大部分的信息泄露都是快递企业员工在金钱的诱惑下将消费者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以谋求所谓的“利益”。快递企业员工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不仅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还给企业抹黑,将低企业的信誉。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意见稿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若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或未立即对信息泄露采取补救措施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假名无法寄件
2015年11月,快递实名制登记正式开始。然而,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快递实名制并没有完全落实。部分快递网店还存在假名寄件。为强化快递实名制,意见稿将实名寄件上升至法律层面。
意见稿明确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同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意见稿指出,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快递延误、丢失、少件,未报价也需赔偿
在快递服务中,经常出现快递延误、丢失、损毁、少件的情况。而有些消费者对贵重物会选择保价,但一般物件很多消费者都未进行保价。以快递公司的规定只对保价的物品进行相应赔偿,而未保价只能赔偿邮费。
针对在快递服务中可能发生的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情况,意见稿规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最后300米”,不再是伤
没有物流信息跟踪、没有专人保护,快递的“最后300米”,却成为最易失联的一段路,由此也衍生了智能快递柜等新型投递方式。
意见稿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有业内专家表示,《条例》的发布,代表国家层面对快递行业的重视,特别是对前段时间提出的快递实名制以及快递信息安全的巩固。且过往的文件没有上升到国务院级别,更谈不上全国人大,所以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未来国务院会推出更加详细的任务表,起到更好的推动执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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