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健身房、共享服饰等等的共享经济模式,最大限度满足人们在休闲场景中的需求。同时,不断激发出休闲场景中新的商业价值,人们的生活也因此被赋予更多的内涵。这些以共享经济为基础的企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自身也在不断遭受市场的考验。
在共享经济浪潮下,消费者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近日,辽宁省消协、省工商局开展了一场关于针对共享单车酷骑单车不退押金的研讨会。为消费者如何规避共享单车押金风险出谋献策。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共享经济、共享消费,还是被消费者广泛接受的互联网租赁服务,都是新兴经济模式的初级阶段,政府必须在监管、准入制度等方面发挥作用,加强维权惩治,否则共享经济、共享消费遭到破坏,消费者权益受损,社会诚信也将受到重创。
观点1:政府监管禁押金挪用
与会人士认为,在共享经济初级阶段,仅靠市场调解、企业自律,很难让新兴经济模式走入健康发展轨道。在这个时期,政府部门的引导、服务和规范至关重要。
辽宁省网信办网管处调研员倪健奎:共享经济的焦点问题是押金问题,在资金监管上政府不能缺位。
省消协唐少博:要健康发展互联网租赁服务、共享经济、共享消费,当务之急是要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层面明确主管部门,明确具体的服务和监管职责。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处长姜辉:政府监管应该监管共享经济运营企业具体行为,明确押金的权属,不允许挪用,企业运营应该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取得运营资金。
观点2:禁止以共享名义玩金融概念
普通的市场经营活动,经营者需承担市场风险。经营不善,市场主体承担经济损失。而互联网租赁服务和共享经济活动是利用互联网手段将离散的、闲置的社会资产或公众资金整合归集,一旦出现市场风险或经营不善,后果往往由资产或资金所有人承担。与会专家认为,对开展互联网租赁服务和共享经济活动的企业,要设立适度的门槛,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注册资本金数额、实缴比例和实缴期限要有限制。
辽宁省旅游委产业发展处副处长谢中华:酷骑事件应该引发相关部门反思,最应该反思的就是准入制问题。共享经济理念很好,也能够切实满足百姓需求,关键在于很多共享经济的运营者并不想做实体,而是在玩手法、玩金融概念,最终让消费者权益受损,让政府信誉受损。
观点3:巨额资金必须引入第三方监管
与会者认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收取的押金、预付金要有管控措施。多家互联网租赁单车公司陷入经营困局,根本原因就是经营者的盈利点都没有放在单车租赁收费上,而是放在吸纳巨额押金、预付金上,放在资本市场上。
省网信办网管处调研员倪健奎:共享经济资金必须引用第三方监管,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同时,针对有些地区综合治理部门在清理乱停滥放共享单车中出现的有诸多争议做法,政府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从人们的需求与新经济发展的角度探讨相应的管理方法。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魏晓东:巨额押金必须实行第三方监管,如果让如此巨额的钱睡大觉显然是一种浪费,政府部门要执行“信息披露监管”的义务。
观点4:引入信用担保实现风险隔离
如何防控消费者在押金问题上的权益受损?
大连医科大学副教授荣振华:对共享经济的押金,消费者要用信用担保。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海瑶:共享经济对消费者是有益的,对社会也是有益的,应该加以扶植。但是押金存在基金池内,一旦产生了金融就意味着风险,因此,在共享经济中应引用信用方式做担保,以此解决押金安全的焦点问题。
辽宁大学法学院王帅:用信用经济解决陌生人间的租赁关系,以此将风险隔离开,解决互联网共享经济中的核心问题。
观点5:授权各级消协代替消费者维权
省消协唐少博称,酷骑公司漠视消费者权益,践踏社会诚信,引发社会矛盾,对共享经济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建议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相关省市消费者协会以代理人身份得到消费者授权,从债权人名义,对长期和恶意拖欠消费者押金的互联网租赁单车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要求酷骑公司两位股东履行未完全履行的出资义务。如果两位股东个人资产不足9.735亿,就让股东和公司负责人进入失信黑名单,让他们今后生活中处处受限。“消费者协会维权措施,一定要让侵权违法者付出成本,要让有关人员受到震慑,并且付出高昂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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