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持卡人与发卡行、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等内容进行规范。
在针对信用卡透支方面,意见稿做出了与现有银行通行的罚息要求差别较大的调整,利好信用卡持卡人。
其中,针对信用卡透支行为,意见稿分别对“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和“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等情况做出了界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移动支付的迅速普及,网络盗刷的情况时有发生。意见稿针对网络盗刷的持卡人、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卡行、电信运营商等多涉事主体的责任予以明确。
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义务保障持卡人支付安全,其设定的网络支付身份认证方式、设备、使用的网络支付系统等具有安全缺陷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可据此请求向非银行支付机构赔偿损失。
意见稿提出,持卡人与发卡行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共识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若发卡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时,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有权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
意见稿对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指明了业务品类与规则,信用卡监管过程中的无序化将趋向有效与规范。
这些规定在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鼓励消费者开展金融消费,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的消费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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