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纠纷、诉讼大量增加,这些纠纷、诉讼具有跨地域、数量大、涉案额小的特点。为适应电子商务纠纷、诉讼的特点,互联网法院顺势而生。
互联网法院利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可以降低维权成本和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创新,及时规范网络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互联网环境。不过,互联网法院负责审理哪些案件,采用什么方式审理,都未有明确的规定。
据央视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6日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9月7日起正式施行。
11类案件将由互联网法院审理
司法解释明确下列11类案件将由互联网法院审理。
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1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规定》的四大内容
一、明确案件管辖范围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上述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宜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据介绍,“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并不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贷纠纷。《规定》自9月7日起施行。
二、确立在线审理机制
《规定》充分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经验,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审判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适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三、搭建在线诉讼平台
《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建设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专用平台。依托该平台,互联网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有序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在充分保障系统安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实现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
四、完善在线诉讼规则
《规定》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立足于互联网技术最新发展和电子诉讼基本特点,探索构建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紧跟时代潮流的网络诉讼规则,在在线审理方式、电子送达方式等方面有诸多重大创新,为互联网法院深入改革创新提供了制度支撑。
据悉,继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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