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不断发展,相关海关政策也开始不断完善。由于前期为了发展跨境电商,其政策红利太过利好导致后期行业乱象丛生、税负流失。因此,为了治理行业乱象以及平衡各种进口模式利差,海关颁布相关政策来约束跨境电商。那么,近期还有又有那些新的相关政策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
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根据关检融合需求,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事宜进行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自2018年9月30日起实施。
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14号
关于解除捷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对捷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捷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自2018年8月31日起实施。
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5号
关于公布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受理了索尼物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提交的“摄像机控制单元HDCU-2080”等4项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对相关商品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现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自2018年9月7日起实施。
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
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7年11月,中国与以色列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以色列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对《互认安排》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5.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款支付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并切换到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53号公告,2014年第78号公告,2015年第24号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6.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8号
关于进口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英国食品环境与乡村事务部关于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进口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检疫要求》的马铃薯种薯允许进口。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
7.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9号
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实现快件领域关检融合,优化进出境快件监管,提高快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于2018年9月25日对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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