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这里奉上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并且广大网友对于这点也都举双手赞成,因为近几年屡见不鲜的电商诈骗,网恋骗钱,电话借钱不还等等事件都让大家对于电子信息的重视加重了起来,但是也仍有部分的网友觉得困惑。
“假如用别人的头像,又改了备注,造一份聊天记录,真的需要用聊天记录证明的时候,拿出来这个伪造的文件,说那个人把聊天记录删除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从微信后台调取数据或者还是有别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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