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了解,此前财政部、国税总局曾发文明确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准予扣除的比例提高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超出部分按原规定亦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相关优惠已于2010年底到期,而此次两部委发文则进一步把优惠政策延续到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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