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 3 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近日,经建瓯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同意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建瓯福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人木业”)在 2012 年 2 月至 11 月销售的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80%的政策。福人木业于2012 年 12 月 24 日收到该笔增值税退税款 6,651,318.05 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笔退税款于收到时确认为福人木业的当期营业外收入”,将对本公司 2012 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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