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海洋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培育壮大海洋龙头企业,根据《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石狮市组织企业申报我省第一批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和2013年海洋产业龙头企业。
记者了解到,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近日联合下发的《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指出,示范园区重点发展现代海洋产业,包括海洋新兴产业: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和高端船舶制造、邮轮游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现代海洋服务业:港口物流、海洋旅游、海洋文化创意、海洋信息服务等;现代海洋渔业:海产品深加工和冷链物流、远洋捕捞等。对示范园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海洋企业和项目将给予税收返还奖励、优先保障用地用海用林用电、海域使用金和耕地开垦费减免、电价优惠等。
申报程序:示范园区和龙头企业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申报。符合《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园区和企业,先分别填写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经济办)、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推荐不超过10家龙头企业。
《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提出,每年评审认定一次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和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年度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每家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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