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总”)正在牵头研究电商纳税征管的政策方案。一位接近电商业人士透露,税总正在和国内一些大型电商接触,商讨具体征税细则。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税总已成立相关课题小组,专门启动了电商征税课题研究,并由税总的一位分管副局长牵头研究。
据了解,目前电子商务模式一般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和C2C(个人对个人)三种模式。B2B平台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B2C以京东、亚马逊等为代表,而C2C则以淘宝、拍拍等为代表。前面两者以企业为结算单位,各种税款按法律法规及时报交,难点是C2C模式,市场预测,一旦电商全面征税,粗略计算每年将有上百亿元的税款上缴。
税总和电商“沟通”
“其实从去年开始,税总的课题小组就开始和电商相关人士接触,毕竟一项税种开征,需要实践经验,和电商沟通也是必要的工作,讨论更多的是电商适合哪一个税种。”一位财税界人士告诉记者。
在该人士看来,目前对电商征税主要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目前国内电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包括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聚美优品、当当网、1号店、国美在线等10多家第三方平台型B2C电商网站,其卖家均已在工商部门注册,具备正常纳税的完整体系。
另一类则是以淘宝网、拍拍网等C2C为主要平台的中小卖家,这部分网店在成立之初,由于规模小,且绝大部分为个人网店,因此长期没有被纳入征税范畴。
虽然并未有工商注册,但这部分“企业”的发展速度却相当惊人。
艾瑞咨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增速较往年略有回落,但仍以同比增长27.9%的比率,达到了8.1万亿元。其中,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惊人的1.3万亿元,同比增长66.2%。
截至2012年年底,淘宝和天猫创造的直接就业机会达到467.7万,拉动间接就业1333万。淘宝上的职业卖家数量更是达到了700万家,远超第一类平台。
在7月底召开的新常态经济与财税改革论坛上,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粗略测算,C2C商家全年未缴税金额达百亿元。
相比阿里等平台产生的千亿税款,C2C商家100亿元的纳税规模并不算多。不过,在财税人士看来,电商征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款补交,更重要的是完善电子商务的法规监管。
事实上,当前我国税制改革对电商法规的监管远远落后于其发展速度。电商行业的假货、仿货横行以及服务投诉等问题也广受消费者诟病,尤其是C2C领域被称为监管“盲区”。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电商征税应该针对不同种类电商业态采取不同征管办法,不仅仅是B2C和C2C那样简单的划分,个人和公司在规模上也应该做区分,税总的课题意见可以更细分化。
C2C征税是难点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电商全面征税,受影响最大的就是淘宝上700万职业卖家。相比阿里和京东等完整的工商体系,淘宝客户散户经营的特点也成为税收征管的难点。
杨志勇说,是否该对这部分卖家征税也成为一个争议的话题。
去年两会期间,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曾提出电商征税的提案,并称网上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缴税。随后这些言论被C2C客户反对的声音淹没。
不过,这并没有消减大众对电商征税特别是对C2C卖家征税话题的关注。
在上述财税论坛上,蔡磊就表示,一些平台上仍存在部分个人无照通过上网销售虚假商品,牟取暴利,在逃避税收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诚信的市场秩序。
蔡磊认为,电商征税可以促进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过现实情况并不乐观。
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电商市场并没有贡献相应的税收来与其创造的巨大交易额相匹配。一些C2C网店等电子商务模式尚未纳入现行税制体系,税收流失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电商行业缺乏必要的监管,进入门槛低,尤其是C2C电商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粗制滥造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制定具体的电商征税政策,改进现有的税收制度,在增加国家税收的同时,促进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记者了解到,由于个体网店没有在工商局注册,无实体店经营,经营数据、收支电子化,分布区域广,给税务、工商等“实体化”“属地化”的监管部门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此前,有消息称,目前我国多家电商企业逐步在华北、华东、西南、华南等区域推行电子发票,并有望于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与电子工商登记配套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不过,和实体征税体系相比,电子商务征税虽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仍缺乏行业监管。
蔡磊也表示,当前由于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再加上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无纸化、交易信息的电子化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电商征税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相关机构并没有对与实体店税负能力相同的网店征税。
尽管有征管难度,电商征税特别是C2C平台类的税收征管或已成为大势。
对于未来征税体系的设立,电商业人士则建议可以通过建立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中心的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建立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心的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模式。
此外,有业内人士表示,还应该从物流着手,强化实体商品交易电子商务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方法来解决电子商务征收困难的办法。同时要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协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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