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假货泛滥已是不争的事实,出自今年4月美国跟踪假冒产品公司NetNames的估算,称淘宝商品中仍有20%至80%为假货。既便是以20%这一最小的数字来计算,淘宝的假货已经触目惊心。一直以来,马云都在高喊打假,这么多年过去了,淘宝假货份额为何仍居高不下?
近日,一则工商总局关于C2C的表态,引发行业思考,并有可能对未来中国电商的走向产生影响。工商总局网监司认为:自然人网店无需办照是特殊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不宜长期延续。
工商总局网监司如此表态背后的深刻含义是什么?要弄清这个问题,就要先弄明白,C2C模式的弊端,我们来分析一下淘宝网究竟要为平台上出售的假货负责吗?
马云和其带领的阿里帝国一方面在国内外摧城拔寨,另一方面却在社交媒体上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11月23日刊出的《时代》周刊以马云为封面人物,但是却在封面上如此描述: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人们爱恨交织,却势不可挡,市值2000亿美元的帝国,建筑在假货高山之上,谁也毫无办法。
时代周刊的这个介绍并非是无的放矢,是的,对淘宝的最有力质疑无非是售假。在淘宝网上的几百户商户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处在灰色、甚至黑色之中。几天前我在淘宝网上输入“office2016”寻找宝贝时,发现在第一页显示的44个宝贝中,价格从1元至200元不等,这些店家号称其所提供的服务都是属于微软的正版。但是1元钱就能够获得正版的office2016?我在微博上将这个页面截图在微博上发出这样一个疑问,“说淘宝不知道这些商家卖的office
是假货,谁相信?”这条微博下当然有很多人对我的疑问表示支持,但是也有人在下面告诉我,绝大多数店家卖的都是正版软件。
为什么1元的office2016会是正版?有一个ID为@零售版微博的朋友告诉我,那是因为很多企业买的序列号,多出来的被公司分管IT的员工拿出来卖了。也有一个名为@xhf0207的网友补充说,“人家卖的是微软政策上的漏洞。就像你没有教育行业邮箱,去买个1元钱的教育邮箱,可以用office365。有些事情,微软自己也解释不清。另外,淘宝也不能乱关店,要取证。”
原来如此,很多看起来是铁板钉钉的盗版产品,原来并非像我们想象中的那样泾渭分明,而这正是淘宝打假难的一个原因。淘宝做为一个平台,它没有能力辨识出这些处于灰色地带的产品和服务,更不能一刀切的禁止这些服务。和公众认知所不一致的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它能做的就是依据被侵权主体的投诉,将商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投诉方,至于那两方之间的纠纷,则是通过另外的司法渠道予以解决,平台方并没有更多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从这个规定来看,当我们在说“淘宝”售假时,实际上是淘宝平台上的商家在售假,而并不是平台本身在售假。
考虑到像平台这样的双边市场,极少数商家售假可能会给其带来更多的客户,平台是最大的获益者,因此它有可能纵容或者默许商家的黑色或者灰色行为。也正是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符》第四十条的第二款还特意强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个世界上的很多事情并非是非黑即白,就像前面我们谈到的office2016,这在法律上都是有所争议的事项。
那我们是不是可以修改法律,通过让平台承担更多责任的方式来解决网络平台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问题?这是一个办法,但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如果网络交易平台要承担和制假者一样的责任,那么平台上的类似交易会大幅度缩减。但平台交易的减少是不是就意味着此类现象的减少或者消失?这样是太想当然了,因为这些交易并不会因为消灭网络交易平台而消灭,它们原本就是在现实世界中存在,一个可供佐证的事实是:微软自从进入到中国以来,就一直面对着和盗版产品的激烈斗争,而这并不是有淘宝网之后才发生的事。单从理论而言,将所有的交易放在网络上交易,是更能够消灭假冒伪类产品,因为网络平台上的每一笔交易都有记录可追溯,在这里制假售假的风险比线下更高。
事实上,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弱化并不是中国法律特有,同时也是网络发达国家的共性。以当今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为例,根据1995年就通过的《网络端正法》第230条第(c)項第1款規定,互联网电脑的提供者或使用者,就非出于己的资讯内容,不应被视为出版人及发表人。这一规定被称为“善良撒马利亚人条款”的免责规范,后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个本来被视为是对言论自由保护的规范逐渐被拓展到大型网络商家,乃至于一般网站。而美国的互联网正是通过此而获得飞速发展,甚至被有些学者称之为是美国互联网发展的基石性法律原则。而欧洲大陆和日本之所以没有大型的互联网公司出现,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平台责任过重。
今天的淘宝之所以引发这么多的争议,无非是它把以前在线下的交易都聚集在这个平台上而已。一个简答的例子,我从2000年接触网络并使用office办公软件以来,只有到2004年参加工作以后才用正版产品,在此之前都是使用盗版。扪心自问,如果没有消费者的青睐,那些制假者能有生存空间?甚至我们可以说,淘宝网的灰色地带只是当下中国经营环境的一个集中缩影,要把所有的责任都交由马云及其麾下的阿里巴巴来承担,未免也是过于苛刻了。
C2C模式的弊端:
1,监管难题,个人店主违法成本太低而执法部门监管难度太高
目前中国C2C的现状是:个人卖家不被要求在工商登记备案,导致工商行政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售假者成本几乎为零。
这似乎可以为淘宝平台上存在假货找到某种托词。来自阿里巴巴官方的资料显示:这家公司成立了一支超过2000员工的打假工作组,并且在这一工作组提供超过了一亿美金的费用。
阿里声称,仅2014年,该公司就从淘宝上删除了一亿件侵权产品。
对于阿里如此丰硕的打假成果,外界是如何评价的呢?2015年,美国服装协会也联合会主席给马云的公开信上声称:尽管已就售假问题进行了多年探索,但尚未取得任何“有意义”的结果。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尽管淘宝关停了很多售假店铺,但大量新的售假店铺又开张了。
2,C2C引发的假货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中国企业在世界的形象
国外对于C2C售假的指责,一直没有停息,并且在2015年有了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对于谋求海外化的中国企业来说,绝对不是一个好消息。
2015年4月,美国服装鞋袜协会向美国多位证券与贸易官员发出公开信,声称该公司(指阿里)在淘宝网上对假货持容忍态度。
2015年10月6日,美国服装鞋类协会(AAFA)督促美国政府,再次将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在线交易市场淘宝网列入“恶意市场”名单,原因是淘宝网上假货依旧泛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AAFA并非看不到马云和淘宝在打假方面的努力,不过,AAFA提出:我们的品牌告诉我们,这些努力极不成功,你只要上网站看看假货与日俱增的情况就知道了。
从某种程度上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公司,是国外了解中国企业的一个窗口。但是,因为C2C导致的假货问题,使中国企业的形象蒙羞。
C2C引发中国电商巨头分道扬镳
在经过对C2C趋势的长期实践和运营之后,中国的电商巨头最终分道扬镳,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
阿里巴巴在淘宝风生水起的时候,推出了天猫。借助淘宝和天猫,以及阿里巴巴的B2B业务,阿里巴巴最终登录了资本市场。尽管来自国内外假货的指责,但阿里巴巴对C2C业务的投入,一直在增加。
京东最早是做B2C业务,后来通过和腾讯的资本合作,获得了C2C的拍拍网。在经过长时间的运营之后,京东关停了C2C业务。
通过两家公司的对比,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双方对于B2C的路子是高度认同的,但是在C2C上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断。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企业的经营者要从公司角度出发,其基于商业行为做出的判断,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京东之所以采取壮士断腕的决心,不惜牺牲短期的营业收入也要砍掉C2C业务,其根源在于对产品的管控。一直以来,京东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就是开发票卖正品,而这是C2C小卖家不具备的能力。
经此一役,京东未来面对的供货商,是有着齐全手续的企业,而不是数以亿万计的个人店主。这意味着,京东对供货渠道的管控要简单高效多了。
而阿里巴巴,因为淘宝的体量太大,尽管这块业务因为假货问题屡次受到批评,但阿里放不下这块业务带来的巨大利益。而商人,通常是从利益来考虑问题的。
结束语:
C2C经过早期的野蛮生长,已经初具规模,但正如工商总局网监司提到的:是特殊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不宜长期延续。对于那些在C2C上倾注了大量心血的店主来说,他们的出路在哪里呢?
答案,其实也挺简单。那就是把C2C业务变成阿里和京东都高度认可的B2C模式。对于店主来说,这个事情并不难,国家已经降低了创办企业的门槛,他们只需要注册公司然后参与B2C经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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