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的时候,朋友圈里的好友是多年一起走来的好友,是可以共患难的好友,是一起经过风风雨雨的好友。可不知何时起,朋友圈里渐渐多了些点头之交的“好友”,多了些只见过一面的“好友”,多了些连名字都叫不上的“好友”。朋友圈也由私人的小天地,演变为工作的工具。而作为社交平台,朋友圈到底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将生活与工作交织,其传播的影响力不容小觑,肆意发布吐槽可能成为职场的“地雷”。
事件回顾
一、对“老东家”、“老同事”出言不逊被起诉
小陈是80后上班族,因为工作发生矛盾离职。离职后,小陈心怀愤懑的写了一份带十足火药味的《辞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七宗罪”、“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一些激烈的言辞,还将这份报告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
虽然小陈已经离职,但是往昔的同事和领导在社交平台上看到这份出言不逊的报告。“老东家”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怎奈,小陈不理睬,还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言语。因此,该公司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接受审理并认为,小陈的朋友圈成员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其行为会使公司名誉受损。因此,法院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鉴于该公司不能证明其确实因为陈某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害数额,因此不要求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因为在朋友圈对同事、单位出言不逊而招来官司的不止小陈一个。2014年,盖某在离职后,因工作期间对同事于某心怀不满,而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称“人至贱则无敌……”并谩骂于某。得知此事的于某请求法院判令盖某停止名誉侵权,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帖3个月,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盖某的行为侵犯了于某的名誉权,判令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于某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10天,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小编想说:你心中愤懑,需要发泄是人之常情,但是发泄要讲方式方法,出现侮辱性、诋毁性的语言就是你的错了。
二、被离职的奇葩理由:抱怨食堂伙食
如果是像小陈被起诉是因为涉嫌名誉侵权诽谤的话,那么在朋友圈吐槽食堂伙食不好、抱怨工作压力大而被离职,真的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在玻璃厂上班的李先生被以“违反企业文化”为由,被辞退。当李先生在人力资源部的处理决定上签字的时候,惊讶的发现,自己在微信朋友圈里发的几条“抱怨”信息竟然被截图打印,放在了处理决定上。
其中一条是标题为“一年工作总结”的朋友圈发布文章中,李先生写道:“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我错了’,说得最虚伪的一句话是‘我帮你’。”
而另外一条朋友圈信息则是关于公司食堂的伙食。“公司的‘环保汤’清澈见底,味道纯正,细细品味总有股白开水的味道。公司上下一直贯行‘勤俭节约’风格,餐厅在这方面表现得真是淋漓尽致啊。”
据李先生回忆,当天下午自己加班到16时左右才去食堂吃午饭,“食堂的汤里连片菜叶子都见不到,就是自来水上飘着几点油星子,实在难以忍受,就随手拍照发到了朋友圈。”不曾料想,朋友圈的一点儿牢骚,因其公司领导的“注意”,被离职。
像李先生这样“因言获罪”的可不少。李女士因为家庭琐事,在朋友圈发了一段文字表达当时的心情:“躺在床上,扪心自问,自认坚强,不知还能坚持多久……人在做,天在看!”怎料,被朋友圈“好友”的公司老板看到,并接连发了好几条评论:“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刽子手?!这是公众平台,请所有员工自律!”随后,李女士在微信里对老板解释,但是还是被离职。关于离职后的工资结算和赔偿金问题,李女士提出了仲裁申请,而该单位表示不服,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小编想说:食堂伙食不好员工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发表文字中没有任何诋毁性的言语,身为领导的看到了不是该改善食堂伙食,让员工吃的好一些么?这玻璃厂的领导难不成是“资本工厂的剥削者”?更奇葩的是李女士的遭遇,抱怨家中琐事都能被老板看作是在抱怨工作,这老板有一颗玻璃心。
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法律红线勿踩
不少人的微信好友多达数百人,并且有同事、领导、老师、客户等等,种类庞杂。那么,被严重“扩容”的朋友圈,究竟属于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微信是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快捷、便利、覆盖面广。有些人认为,微信朋友圈是私密的,都是互相认识的人;有些人认为,自己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并没有对社会公开;也有人认为,双方朋友圈没有什么交集。其实,这些想法都错了。”
朱巍认为,微信朋友圈并不因它表面上的私密性,而不具备自媒体的性质。“一个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可能通过朋友、朋友的朋友形成放射性的扩散,当消息发布后,其传播变得不可控。”每个人在自媒体上发布信息时都要承担谨慎的义务。“粉丝”越多的用户,其社会影响力也越大,其发布信息的影响和伤害程度会更深,因此,相应的,其应该承担的谨慎义务也就越高。
看了以上的事例,今后还能在朋友圈愉快的吐槽吗?人力主管会不会拿着朋友圈的截图炒鱿鱼呢?
人力资源专家表示,目前,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当中,并没有把“员工在上班期间,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对单位产生不利影响”列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中,因此,员工行为是否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结合实际评判。
虽然微博、QQ、微信是社交平台,但是也是网络社会的一部分,我们发表言论的时候也是需要保持文明和理性,三思而后行。否则像文中因言获罪,超越法律的红线,将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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