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两起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关“双十一”商标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
2011年11月1日,阿里巴巴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双十一”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同一时期,阿里巴巴还申请注册了“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等多个商标。
京东是于2013年也开始申请了双十一、京东双十一商标,但两家公司都申请成功了。因此在使用中难免会触及到双方的利益,于是阿里在2017年对京东注册的双十一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也宣告京东公司的双十一商标无效。
2018年11月13日,京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间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阿里集团和京东公司均对复审表示不服,两公司分别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次庭审中,京东公司表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全社会共同参与,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阿里集团主张,集团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2009年阿里集团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此后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广营销费用巨大,这才让购物节具有了如此大的影响力。
法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目前,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均未当庭宣判。
众所周知,“双十一”是阿里巴巴于2009年11月11日在淘宝网上首次举办一个半价清仓优惠促销活动。那年双十一促销活动,并不叫“双11购物狂欢节”,还是叫“光棍节”优惠大促活动。在11月11日当天,淘宝网把部分限量产品半价售卖,引发宅男宅女们在网上疯抢的喜庆场景,硬生生地把一个苦逼“光棍节”演变成“购物狂欢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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