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内进口木材树种增多,来源地扩大。许多先前不熟悉的树种进入市场,其中有部分书中的木材按照现行《红木》国家标准是可以属于红木类范畴的,但因标准中为明确出现其树种名,导致了滞销等现象,市场前景不乐观,所以当前对于现行标准修订的呼吁声音比较高。
与此同时,国内的木材检验与鉴定机构在检测进口红木木材树种时,也遇到了一些红木类木材的宏微观结构特征在标准中缺少依据的情况。国内学术机构当前多倾向于将红木类树种只确认到类(以标准中的8类为依据),具体出具报告中只显示到属,但是进口濒危证需要鉴定到树种,也就是出口国所出具的树种证明。
其实,早在标准出现之前,国内的木材经营者就已经可以区分许多树种,例如多年前广东木业界九江红木书中划分的较为明确。
对于一些类红木(现已归于红木类),国内外也有一些详细分类。由于红木类木材同属的有些不同树种从木材学特征来看,存在明显区别,属于可分辨类型(如交趾黄檀和巴里黄檀、奥氏黄檀的区分),而且其市场价值也存在较大差别,所以如果以当前标准的相同类别为判据而给出同样的鉴定结论(即同类)既不符合现有木材学工作者的鉴定水准,业余木材市场的经营活动相违背,最终也无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和诚信经商者的利益。有人也曾在2011年遇见消费者购买的大红酸枝家具中明显为交趾黄檀和奥氏黄檀相掺做制成,消费者为了维护权益,付出了3年多时间和大量精力物力,最终解决方案也没能令其满意,因此先行的标准和前卫机构所提供的鉴定依据和结论是不能够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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